
2026年1月4日,国家药监局发布2025年第132号公告,对《医疗器械分类目录》中31类医疗器械的管理类别、产品描述、预期用途等内容进行了优化调整。此后,又于2026年6月1日发布2026年第52号和第53号公告,对分类调整后的注册备案衔接工作进行了系统性规范。
在分类调整的四种情形中,🔽 高类别调整为低类别是很多企业最期待的一种——意味着监管门槛降低、上市周期缩短、合规成本减少。特别是手动轮椅车从Ⅱ类降为Ⅰ类之后,企业可直接跳过复杂的注册审批,改为备案管理即可上市。
但也有不少企业感到困惑:🤔 旧证还能不能用?延续注册怎么做?新申请按什么类别受理?
这篇文章将逐一为您讲清楚。👇
本次132号公告调整覆盖无源手术器械、呼吸麻醉器械、物理治疗器械、无源植入器械、口腔科器械、妇产科器械等12大领域。其中,管理类别下降的典型案例包括:
🔹 案例①:输送导引器(Ⅲ类 → Ⅱ类)
调整前:按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
调整后:管理类别降为Ⅱ类
品名:规范为“一次性使用无菌输送导引器”
💡 影响:Ⅲ类需国家药监局审批(周期约1.5-2年),Ⅱ类由省级药监局审批(周期约6-12个月),审批层级降低、周期缩短、成本明显下降,对介入类耗材生产商是重大利好。
🔹 案例②:耳内假体中的通风管(Ⅲ类 → Ⅱ类)
调整前:耳内假体整体按Ⅲ类管理
调整后:将“中耳通气管、通气引流管”单独列出,管理类别降为Ⅱ类
预期用途:明确用于通气、引流和给药治疗
💡 影响:将永久/长期植入物(高风险)与临时治疗性器械(中风险)有效区分,使分类与实际使用风险更加匹配。
🔹 案例③:手动轮椅车(Ⅱ类 → Ⅰ类)
调整前:按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
调整后:管理类别降为Ⅰ类
产品定义:以乘坐者手驱动、脚踏驱动或护理者手推为动力,至少有三个车轮,用于行动障碍患者转运、行走功能补偿
💡 影响:本次调整中幅度最大的降类——从Ⅱ类注册制变为Ⅰ类备案制后:
📍 备案周期从1-2年缩短到数周至数月
📍 不再经历复杂的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批
📍 合规成本和上市时间显著降低
⚠️ 特别注意:电动轮椅车并未同步降类,仍保持为Ⅱ类医疗器械。两者虽均为轮椅,但动力来源不同,风险等级自然不同,切勿混淆!
✅ 情形①:现有注册证的有效期问题
对于已注册的医疗器械,其管理类别由高类别调整为低类别的,原医疗器械注册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。
📝 举例:某企业的手动轮椅车原有Ⅱ类注册证有效期为2028年12月31日,即便132号公告发布后调整为Ⅰ类,该注册证在2028年12月31日之前仍然合法有效,可继续生产销售,企业不需要立即换证。
⚠️ 注意:这里“有效期内继续有效”的前提是注册材料真实合规、产品安全有效。如果原注册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,监管部门仍有权依法处置。
🔁 情形②:原注册证需要延续注册
🔸 Ⅲ类→Ⅱ类(如输送导引器、耳内假体中的通风管)
如需延续注册的,注册人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,按照改变后的类别(即Ⅱ类)向相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延续注册。准予延续注册的,按照调整后的产品管理类别核发医疗器械注册证。
💡 两个关键:
“6个月前”——建议企业提前至少7个月准备延续资料,留足审核和补正时间
“相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”——Ⅲ类审评归国家药监局,降为Ⅱ类后延续注册归省级药监局,受理渠道已不同!
🔸 Ⅱ类→Ⅰ类(如手动轮椅车)
注册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,注册人应当按照调整后的类别(即Ⅰ类)向相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或者办理备案。
💡 注意:由Ⅱ类注册变为Ⅰ类备案后,企业需要完成备案方可继续合法上市销售。注册证到期前,企业应向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申请,获得备案凭证,不再是注册证。
✏️ 情形③: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注册
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内发生注册变更的,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变更注册。如原注册证为按照原《医疗器械分类目录》核发,变更注册文件备注栏中应当注明公告实施后的产品管理类别。
📝 举例:企业的手动轮椅车原有Ⅱ类注册证,期间因产品材质变更需要申请变更注册,办理变更仍然向原注册部门(省级药监局)提交申请,但药监部门核发的变更注册文件中,备注栏须注明产品管理类别已从Ⅱ类调整为Ⅰ类,以便后续衔接。
自132号公告发布之日起,对新提出的首次注册申请,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调整后的类别受理:
输送导引器的新注册申请 → 直接按Ⅱ类受理
耳内假体(中耳通气管、通气引流管)的新注册申请 → 直接按Ⅱ类受理
手动轮椅车的新注册申请 → 直接走Ⅰ类备案流程
🕐 时间分界线:132号公告发布之日(2026年1月4日)为分界线。此前已受理但尚未完成审批的新注册申请,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继续按原类别审评审批,准予注册的,核发注册证并在备注栏注明调整后的管理类别。
这是许多企业容易忽略的步骤。52号公告明确规定:
“注册人取得改变后类别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之日后,应当主动申请注销原医疗器械注册证;未主动注销的,原注册部门履行注销程序。”
💡 实操流程:获得新类别注册证后,主动向原注册部门提交注销申请(注销申请表+新旧注册证复印件)。若未按时注销,注册部门将自行履行注销程序,原注册证号从数据库中移除。同时,新注册证或备案信息表备注栏中注明原注册证编号,便于招采衔接。
🔸 输送导引器、耳内假体中的通风管类企业(Ⅲ类→Ⅱ类)
现有注册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,无需立即换证
延续注册请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启动,向省级药监局提交材料
延续注册申请材料应包括产品安全有效性的持续评估报告
新注册申请直接按Ⅱ类受理
取得新注册证后,务必主动注销原注册证
🔸 手动轮椅车企业(Ⅱ类→Ⅰ类)
现有注册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
到期前向市级药监部门办理备案(产品技术要求、检验报告等)
获得备案凭证后方可继续上市
备案资料需确保真实性、完整性和准确性
生产备案同步更新
注意:电动轮椅车仍为Ⅱ类,切勿混淆!
🔸 所有降类企业共通事项
自132号公告发布之日起,新申请一律按调整后类别受理
变更注册仍向原注册部门申请,注册证备注栏注明新管理类别
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应同步更新
如涉及材质扩展、形态新增的产品,需更新设计文件和原材料控制标准
关注省级药监局建立的产品管理台账,配合监管指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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📢 本文根据国家药监局2025年第132号公告、2026年第52号和第53号公告等官方文件整理,案例来自网络搜集及官方解读,仅供参考。具体执行请以官方文件及药监部门解释为准。


